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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小知识——国家秘密的解除
2020-04-22   11806

国家秘密的解除简称解密,是指已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因为情况的变化,失去其国家秘密属性,不具有保密价值,按照法定程序,将其从国家秘密事项中分离出来,不再按照保守、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进行管理,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不再对该事项履行保密义务和承担保密责任。

解密的几种方式

自行解密。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已满,定密机关单位未决定延长保密期限的,该国家秘密即自行解密。

提前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特别是保密期限即将届满的国家秘密,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进行解密审查。经审核,仍在保密期限内,但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履行解密程序予以解密。

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经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一是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二是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但是,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保密期限为长期的,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不得擅自解密。认为确实应当解密的,应当报制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不属于本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不得自行对其解密,认为应当解密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解密建议。

解密的程序

为使应当解密的国家秘密及时解密,机关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解密审查工作,认为符合解密条件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第一,承办人提出解密意见,提交本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审核。

第二,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提请解密的事项进行审核,对解密意见不准确的不予批准。

第三,定密责任人在作出解除国家秘密决定的同时,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

第四,国家秘密经审核批准解除后,机关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通知的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

属于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布的,可以免除解密通知。

机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并履行审批手续,决定本机关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予以公开的,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国家秘密事项经授权由新闻单位正式对外公布而解密的情况较多。例如,中央下发某国家秘密文件,文件下发不久,即由新华社根据授权对外全文公布。

但需要说明的是,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有的不是全文对外公布,只是公布部分内容。属于此种情形的,不能认为该国家秘密文件解密。在使用中,仅可使用其已经公开发布的内容。

摘自保密工作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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